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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工程,存在专业工程有特殊功能需求的,招标人不得对该专业工程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但可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专业工程分包事项,并对分包单位的经验提出具体要求。
五、类似业绩的设定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第二、三条规定的招标工程,可以设置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另外设置一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一项)和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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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嗨埔导ㄖ副暧ξ短厥庑曰直曜肌饭娑ǖ墓こ烫卣髦副??!短厥庑曰直曜肌分忻挥械墓こ烫卣髦副?,不得设置。
(四)类似业绩的指标值设置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若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低于《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的,可按《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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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置类似业绩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ㄒ唬┩侗耆颂峁┑睦嗨埔导ㄎ诟=ㄊ⌒姓蛲馔瓿傻模匦肽芄煌ü》亢统窍缃ㄉ璨棵呕镜娜ㄖ谐〖喙芄卜衿教ú檠玫?;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必须能够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的类似业绩指标要求。
?。ǘ┎捎米酆掀拦婪ǖ模嗨埔导ǘ杂Φ南喙刈ㄒ敌蛄械母=ㄊ〗ㄖ盗菲笠?,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但有设置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则需提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内容。
七、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但未在《特殊性划分标准》中列明的招标工程,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向该项目招投标监督机关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专家认证申请并经同意后,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并设置类似业绩。专家论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烧斜旯こ痰纳杓频ノ惶岢黾际?、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书面意见;
?。ǘ┱斜耆俗榻壑ば∽?,对设计单位的意见以及拟设置的类似业绩要求实施论证。论证小组成员应当从省住建厅组建的专家库中聘请,成员人数为5名(含)以上单数,其中设计类和施工类专家均不少于2名。专家库由省住建厅另行组建发布。
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备案书面论证意见。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17.9.14